三亿黨發〔2022〕27號
關於印發《三亿体育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二級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處級部門:
為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規範三亿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 管理工作,現將新修訂的《三亿体育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 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亿体育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中共三亿体育委員會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三亿体育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
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三亿黨委管理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中共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共同製定的《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號)和省委組織部等部門有關規定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因私出國(境)”指:因個人原因自費出國(境)探親、訪友、旅遊以及辦理其它私人事務🙇🏼,或以學習為主要目的,赴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以及學術交流等提升個人業務能力的出國(境)活動✅。
第二條 因私出國(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對涉及人、財、物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第三條 因私出國(境)實行一事一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
第四條 出國(境)旅遊、探親⏬、訪友原則上應安排在假期,否則按請事假報批後方可辦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五條 申辦因私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製度。
第六條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三亿体育黨委管理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為登記備案人員。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七條 三亿黨委管理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申請出國(境)的程序
(一)需要申請因私出國(境)的人員,填寫《三亿体育處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經分管校領導、校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交黨委組織部備案👇🏼。需要政審的出國(境)情況,還需由有關部門提供政審材料🤦🏿♀️。
(二)申請人憑審批表至黨委組織部領取本人的出入境證件🦶🏻,並按照要求填寫證件申領臺賬。
(三)因私出國(境)人員在回國(境)後10日內(以我邊防加蓋在護照🪵、通行證上的入境之日起計算)將出入境證件交回黨委組織部。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八條 列入本辦法管理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由黨委組織部集中保管。
第九條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個人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和赴臺灣通行證等🧙🏻🤯。
第十條 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回國(境)後,須在10日內向黨委組織部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當做出情況說明🙍,取消行程的,應將已申領的出國(境)證件於5日內送交黨委組織部🙍🏻。
第十一條 首次或再次申領證件後🛵◼️,暫不出國(境)的,須在5日內交至黨委組織部;首次或再次申領證件後💊,立即出國(境)的,按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新提拔的處級幹部🤦🏼♂️,之前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在任職後一周內交至黨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 因證件遺失等原因,不能按時交至黨委組織部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由黨委組織部發函催交🔶🧑🏻🦰,5日內仍不送交的,由黨委組織部會同校紀檢監察機構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未送交證件的🫰🏽,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或移交校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十四條 嚴禁未經審批私自辦理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
第十五條 嚴禁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和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領導幹部對本人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相關信息(證件號碼⛅️、簽發部門🧕🏻、有效期)及出入境情況要做好記錄,並在報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時嚴格按填報要求和說明如實報告🚺,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嚴禁持因私證件執行公務,除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可持因私出國(境)證件出訪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國(境)證件執行公務。嚴禁以任務緊急🕣、來不及履行手續為由,規避因公出國(境)審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國(境)證件出訪執行公務;嚴禁以外方或項目負擔經費等理由自行認定為非公派任務,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出訪。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旅遊、探親、辦理個人事務等一律費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資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也不得在本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領導幹部在國(境)外期間應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嚴格遵守國家外事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境)外期間不得以黨員的身份參加公開活動🛀🏻,如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三亿黨委報告。
第二十條 領導幹部應按照審批的期限如期回國(境),如遇確需延期的情況,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領導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報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