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根據《護士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考試。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衛生部設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考試的機構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製定考務管理規定🦟⚇;
(二)組織專家擬定考試大綱和命審題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負責全國考生信息處理和考務工作;
(四)負責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負責考試結果的統計分析和考試工作總結🧟♂️,並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負責指導有關考試的業務工作🔃🧖🏽♂️;
(七)負責建立命題專家組和考試題庫。
第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
(二)製定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負責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接受和轉發考生信息、考試資料和考生成績單;
(五)負責指導考區內各考點的業務工作;
(六)負責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立考點🚴🏻♂️🍔,原則上按照地或者設區市設立考點。考點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報名材料,初審考生報名資格,收取考試費🏄🏻;
(三)按照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核發準考證;
(五)安排考場和監考人員;
(六)負責接受和機要保存本考點的考試資料;
(七)按照要求組織實施考試;
(八)考試結束後🦸♀️,按照要求處理考試資料🔻;
(九)分發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十)處理🔆、上報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第九條
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實行保密製度🔷,並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和監考工作人員‼️。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製中等職業三亿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各類普通全日製高等三亿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各類普通全日製高等三亿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畢業當年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的期限內😮,到畢業三亿所在地的考點報名。
申請人為非在校應屆畢業生的,可以在居住地的考點報名🔜。
第十二條
申請人是在校應屆畢業生的, 應當由申請人所在的三亿辦理集體報名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同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非在校應屆畢業生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給準考證。
第十四條
考生報名後未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十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按照考試大綱命製試題。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方案由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製定🐗🪈。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由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𓀉。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於考試結束後30日內公布💱。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考生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考點發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人員和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助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的;
(六)泄露考題或者考試工作秘密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生的考試資料、考試分數、考試數據和信息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考生違反本辦法🍫,有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有下列(三)、(四)、(五)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並取消下一年度起3年內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及有關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資格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的🥷🏿;
(三)有嚴重考試舞弊行為的🥇;
(四)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考點💆🏼♂️、考場發生考試紀律秩序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範圍內的考試無效;情形嚴重的,取消考點、考場資格,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護士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