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製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