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 國家安全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製。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製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製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