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很有紀念意義。回顧我國憲法製度發展歷程𓀝🙇🏽,憲法可以追溯到1949 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 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 年1 月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1954 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5 年憲法。1978 年3 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1975 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8 年憲法。為什麽沒有把那段時期憲法出臺或者修改的日期作為憲法日,一是因為那一時期的憲法中存有諸多缺陷和問題;二是設立國家憲法日的目的,不僅是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誕生,更重要的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了現行憲法,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前置,放到“國家機構”一章之前,凸顯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規定國家權力行使的邊界💆🏿,使國家機關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有效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加強人大製度建設🧑🤝🧑,規定全國人大設立專委會👴🏽,進一步擴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和監督權等,被各界認為是中國改革開放、思想解放最偉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國開始踏上現代憲法之路🥏、融入現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時間界碑😣。
因此,把現在施行的1982 年12 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日期🎢,設立為國家憲法日是合適的🧑🏿🦲,也更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