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內部審計整改
南京審計大學審計科學研究院 鄭石橋
內部審計整改的重要性已經得到業界的廣泛認同,但是,大家對內部審計整改的內涵卻有不同的認知,這種認知差異導致內部審計整改在製度及行動上的差異。筆者認為,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整改)👆,是整改責任主體針對內部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根據內部審計部門的整改要求,采取相應整改措施,以推動實現內部審計終極目標的過程💆🏼♂️。
對內部審計整改的上述界定,有六個方面的核心內涵:第一🧝🏻♀️,內部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是多元的,並不只是被審計單位和內部審計部門🧑🧑🧒🧒,不同的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可能存在差異:第二🙆🏿♀️,內部審計整改的內容是內部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第三🧑🏭,內部審計整改的依據是內部審計部門的整改要求;第四,內部審計整改的方式或手段是采取相應整改措施;第五,內部審計整改的目的是推動實現內部審計終極目標💒,不同審計業務其終極目標不同🌎,總體來說,基於內部審計固有功能🤦🏼,其終極目標是提升單位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健全性水平,通過這些目標的實現,對單位目標的實現發揮推動作用:第六,內部審計整改是一個過程,需要以系統論為基礎📞,按生命周期來建構內部審計整改系統。
為了深化對內部審計整改的認知🥿,需要辨析其與幾個相關概念的關系,這些相關概念包括審計結果運用☛🤓、審計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責任追究和審計處理處罰。
審計結果是審計過程的直接產出,因此也可以稱為審計產品,體現審計直接目標的實現程度,通常包括審計發現、審計信息、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人們並不是為審計而審計,必須通過消費審計產品來實現某種目的,審計產品的消費過程就是審計結果運用,審計整改是基於審計發現問題而采取的行動🆘,它是審計結果運用的核心內容,但是🙏🏼🪃,審計結果運用還包括審計整改之外的一些內容,比如,將審計結果予以公開🧑🏿⚖️,將審計結果用於決策🚲,將審計結果用於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評價、考核等,這些都屬於審計結果運用💆🏼♀️,但不屬於審計整改。審計整改是問題導向,是針對審計產品中披露的問題而采取的解決這些問題的舉措,所以📰,審計整改也可以被稱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
審計整改有多種手段🍮,如更正相關數據,糾正相關行為,完善相關製度,采取提高績效的相關舉措等,這些都是審計整改,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通過追究相關責任,發揮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降低同類問題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從責任追究的對象來看🧑🏿🦰,審計整改中的責任追究有兩種情形:-種是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此時的責任追究可以稱為“審計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另外一種是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不力者進行責任追究🧨,此時的責任追究可以稱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責任追究”🧑🦼。
審計處理處罰是審計責任追究的主要手段,因此,也有人將責任追究等同於處理處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審計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就等同於審計發現問題處理處罰。在這種情形下,審計處理處罰的對象既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直接當事人🦐,也包括對審計發現問題有責任但非直接當事人的單位領導🫷🏿,筆者將這種意義上的責任追究稱為“廣義責任追究”9️⃣🧘🏿♀️,它實質上是等同於處理處罰的。還有一種觀點,即要區分責任追究和處理處罰,該觀點認為處理處罰針對的是審計發現問題的直接當事人,而責任追究針對的是對審計發現問題有責任但非直接當事人的單位領導給予的處理處罰。在這種情形下,審計處理處罰和審計責任追究是並列的🧝🏼♀️🍂,審計處理處罰是針對審計發現問題當事人的,而審計責任追究是針對非當事人但對該問題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筆者將這種意義上的責任追究稱為“狹義責任追究”🏌️♂️。筆者認為,就審計發現問題來說👷🏻♂️,許多情形下難以區分單位領導究竟是當事人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非當事人👨🏿🦰,所以,不宜采用狹義責任追究,而應該從廣義上使用責任追究,也就是將審計責任追究等同於審計處理處罰💂♀️。
文章摘自《中國內部審計》雜誌2023年第11期 作者:鄭石橋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審計科學研究院
編輯: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