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條文解讀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對象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四章 審計評價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
第八章 附則
前言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和掌握《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更好地指導審計實踐,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編寫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解讀》。該書較為詳盡地介紹了《實施細則》製定的背景🪰,對《實施細則》主要內容進行了較為全面和深入的闡釋,對《實施細則》條文的理解以及審計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了詳細解釋和說明9️⃣。
希望本書能夠對廣大讀者學習和理解《實施細則》有所裨益💁🏻♂️📐,能夠更好地幫助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貫徹落實和運用好《實施細則》,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4年8月
第一章總則
本章共四條,是《實施細則》的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製定目的和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總要求,明確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等兩項基本製度。
【條文】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兩辦《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釋義】本條主要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製定目的和依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實施細則》的製定目的是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製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加強審計監督👩🦽➡️;要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央領導同誌多次強調審計要實現全覆蓋😨,經濟責任審計也要實現全覆蓋。
經濟責任審計自產生以來,始終把法製化🎽◾️、製度化🧆、規範化建設放在首位。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2006年2月,經濟責任審計正式寫入審計法。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兩辦《規定》在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基礎上🤞🏽,對審計對象🎣、組織協調、審計計劃、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作了較為全面和詳細的規定,是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有力地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事業的全面發展。
但在兩辦《規定》貫徹執行過程中✋🏻,由於部分條款相對原則,各地對有關條款的理解不一致👁🗨,產生了操作不規範、不恰當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領導同誌提出的新精神、新要求🐦,正確執行兩辦《規定》的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規範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兩辦《規定》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了《實施細則》👩🏽🎓。
(二)兩辦《規定》是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實施細則》是為貫徹執行兩辦《規定》而製定的配套規定,是對兩辦《規定》的細化、補充和完善♠️。因此,《實施細則》主要是在兩辦《規定》現有框架下加以規範和完善。在《實施細則》的製定過程中👰♀️,嚴格把握《實施細則》是兩辦《規定》配套規定的定位🧑🦽➡️🕓,對兩辦《規定》已經非常明確的條款及其內容不再予以細化和補充🏡,包括經濟責任的內涵👉𓀗、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審計機關內部的操作程序🕑、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時的救濟途徑等🤦🏻♀️;對兩辦《規定》不夠明確、細化和完善的條款及其內容予以細化🖤、完善和補充規定,包括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等🛃。
《實施細則》是繼兩辦《規定》後,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又一重要規範性文件。《實施細則》的製定應當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各地在貫徹執行兩辦《規定》的有關條款和審計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探索創新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辦《規定》的框架下,根據審計實踐的發展和探索創新的成果🧑🎨🧑🏽💻,《實施細則》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回應並進行了規範和完善,也將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加以總結和固化並上升為製度。
(三)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幹部管理監督機製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千部管理監督機製有機結合起來,《實細則》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註重與幹部管理監督方面的有關內容相結合,並充分考慮中央有關幹部管理監督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最新要求🚣♂️,以保持經濟責任審計與於部管理監督有關規定的有效銜接。
【條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釋義】本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本條在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和兩辦《規定》第四條的基礎上,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作出了明確規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兩辦《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在上述規定基礎上👨🏻🦳,本條總結了經濟責任審計理論和實務的最新發展,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內涵的明確🧗🏻,對於厘清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等其他專業審計的關系,樹立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意識,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本條從概念上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對象🐾、內容和作用均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其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再次👊🏼🤦🏼♀️,經濟責仟審計的內容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最後👨🏽🎓,經濟責仟審計的作用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本條關於經濟責任審計內涵的規定🏄🏿,突出了經濟責仟審計的本質和核心,即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有必要強調的是,兩辦《規定》第四條對“經濟責任”的內涵已作出明確規定,從概念上理清了與責任界定中“責任”含義的區別🤵🏻♂️🔲,消除了經濟責任審計中一些概念上的混淆🏀,有助於正確理解經濟責任審計的真正內涵。
【條文】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釋義】本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總要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兩辦《規定》第十四條的基礎上👲🏻,本條從經濟責任審計總要求的高度,進一步強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基礎和重點。兩辦《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上述規定主要從確定審計內容的原則的角度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重點和基礎。黨的十八大指出,科學發展觀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必須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這個重大戰略判斷,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核心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經濟社會和事業的科學發展🤸🏼♀️。由此😔,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目標在於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科學發展。
本條從經濟責任審計總要求的高度再次重申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基礎和重點,有助於審計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和內涵。
(二)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本條進一步明確了經濟責仟審計的核心和目的。黨的十八大指出,要嚴格規範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十部行使權力的監督。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𓀅。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第三次全會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加強審計監督🪺。作為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經濟責仟審計應當以製約和監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權力行使為核心,助力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兩辦《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最新精神,本條進一步強調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日的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既是經濟責仟審計的“應有之義”,也符合國家審計的本質要求。
【條文】第四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釋義】本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兩項基本製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和兩辦《規定》第五條的基礎上👨🏽⚕️,重申了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監督”。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兩項基本製度,即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和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二)兩辦《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近年米,為避免離任審計產生的弊端🫃🏼,各級審計機關前移監督關口,不斷增加任中審計的比重,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避免“秋後算賬”,取得了顯著成效🫱。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組織方式。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五條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上升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基本製度,消除了“離任必審”給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利於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這既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也滿足幹第二章審計對象部管理監督對經濟責仟審計提出的新要求🏔。
(三)黨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對象的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掌握資源(資產、資金)大小等因素,加強對重點地區及經濟活動復雜、資源(資產、資金)量大👨🏿🦱、管理重點項目的重點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等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在突出對上述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輪審製度,即對上述主要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這一做法在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權力行使的監督🌥,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時也為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全覆蓋奠定了基礎🥀。本條將這一經驗和做法總結同化下來🪰,並將“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和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明確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製度🔰👨🏿💻。
第二章審計對象
本章共七條,主要細化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以及審計對象範圍的劃分原則,補充規定了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不一致時,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的原則🎅🏻,補充規定了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內容🦹🏿。
【條文】第五條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是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統稱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釋義】本條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隨著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的提高🤳🏽,領導班子建設的加強,以及我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深入實施👸🏼,在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中🦹🏼♀️,既有負責黨委工作的正職領導幹部,也有負責行政工作的正職領導幹部。由於兩辦《規定》第二條關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內涵不是很清晰👏🏼,很多地方在執行中理解不一致,操作上也不盡相同,導致審計對象範圍還不明確,既不利於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全覆蓋👩🚀🤹🏼,也不利於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和審計實踐的發展,在兩辦《規定》第二條的基礎上👩🏼🔧,本條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內涵予以細化明確🆔: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本條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內涵和範圍的細化和完善,既進一步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也為審計機關開展對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的同步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文】第六條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
【釋義】本條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範圍,可以從以下四
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黨章等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本條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細化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設立和組成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沒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3️⃣、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黨章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沒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第三十二條規定“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此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具有特殊性,是屬於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的雙重領導。
因此🐟,本條第一項將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審計對象細化明確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目前,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置的派出機關🏆👶,其任務是代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督促、檢查🤼♀️🤹♂️、指導所屬縣🚾、市、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並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街道辦事處等是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巾的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因此,本條第二項將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審計對象細化明確為:履行政府職能的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經濟體製改革的發展,各地設立了不同級別的實行特殊政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這些開發區和新區主要采取兩種管理方式:一是管理委員會體製。管委會作為當地政府的派出機構8️⃣,被賦予相當於一級政府的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二是開發區🧑🦱、新區與行政區合一的管理體製👴🏿,開發區、新區行使著政府相應的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同時設立黨工委作為當地黨委的派出機關,領導開發區的各項工作。因此🕵🏽,本條第三項將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審計對象範圍細化明確為: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
(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屬於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自行管理內部行政👯♀️、司法事務,實行兵團👩🏫、師、團三級管理體製。考慮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這一特殊管理體製和實際情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的原則,分別細化明確兵團管理的帥🚒、團等的黨委及相應行政主要領導幹部,師💡、團所屬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兵團、師、團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等的審計對象範圍。本實施細則不再單獨予以規定。
【條文】第七條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
【釋義】本條明確了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範圍⛽️,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5️⃣、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0️⃣:(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三)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二)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上述規定𓀑,本條將地方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審計對象範圍細化明確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幹部。
【條文】第八條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中央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四)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五)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六)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釋義】本條明確了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範圍,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將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範圍細化明確:中央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十部。同時,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補充規定了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和開發區、新區等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屬於審計對象範圍。
(二)在實際工作中,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為推動某項重點工作和事項,會沒立一些臨時機構具體承擔組織、管理等工作👮😛,在該項重點工作和事項辦結或者完成時✊,臨時機構隨之解散。這些重點工作和事項往往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工程項目、重大活動安排等🌷,對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這些設立的臨時機構被賦予相當於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職能🧑🏽💻,有獨立的經濟活動🤱,以及決策和管理行為。為此,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加強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要求,本條第六項將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納入審計對象範圍。
【條文】第九條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釋義】本條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對象範圍,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本條第一款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對象範圍細化為: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的內涵已作明確規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製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對此,本條未再作進一步細化。
(二)由於我國國有企業仍然處於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尚不健全,很多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等,雖然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對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發展仍然起著重要作用👮🏼♂️,並且行使相應的重要職權👨🏿✈️。在兩辦《規定》有關條款中,對這類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否屬於審計對象未予明確。為此,本條第二項規定了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一規定既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也為審計機關開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同步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文】第十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遇有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不一致時🤹🏿,由對領導幹部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對象範圍的劃分原則,補充規定了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不一致剛,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的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管轄範圍的劃分是依照幹部管理權限來進行的。這一規定與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確定各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的原則有所區別。審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1️⃣、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進行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不同,其審計對象主要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根據兩辦《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的劃分是依照幹部管理權限🐕🦺,而不是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來劃分。
(二)由於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的審計對象範圍劃分原則不同,在實際工作中🧝🏻♀️,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經常會出現不相一致、不相統一的特殊情況。由於兩辦《規定》對這一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範圍未予以明確,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在執行兩辦《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時理解不一致,操作上也不盡相同。本條針對“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不一致時”這一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的原則予以補充規定,明確規定由對領導幹部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確定實施
審計的審計機關。在理解和把握時應當註意:
1.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主動加強與同級組織部門的溝通協調🟥,梳理和掌握這一特殊情形下審計對象的數量,並按照公平𓀚、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與同級組織部門共同商定對這一特殊情形下的審計對象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一般來說🏌🏽,對這一特殊情形下的審計對象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可以包括☂️:一是與對該領導幹部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同級的審計機關;二是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的審計機關。
2.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均衡發展🧛🏼💅🏿,更好地發揮各級審計機關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的積極性,一般情況下,由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的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為宜。但也可以由與該領導幹部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同級的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或者由該審計機關授權下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
【條文】第十一條部門、單位(含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要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同等重要☣️。根據兩辦《規定》及《實施細則》關於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管轄範圍的規定,部門、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應當由部門、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本條補充規定了各部門📖、各單位是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實施主體➙,有利於發揮內部審計監督的作用🧛🏽♂️,形成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監督合力,更好地發揮國家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二)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尤其是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大對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力度🧜♀️,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不斷提升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水平。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要把它作為加強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推進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內部管理水平🧗🏻♂️,促進部門🧚🏿、單位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要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三)本條明確了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由垂直管理系統負責組織實施,符合兩辦《規定》關於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對象範圍的原則,有利於推動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持續發展👨🏼🚀👶🏼。實踐證明🫗,垂直管理系統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做法和經驗,取得較好的成效🫳🏻。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尤其是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大對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力度👰🏿♂️,推動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深入發展。
第三章審計內容
本章共五條,主要明確了審計內容的確定原則和把握審計重點應當考慮的因素,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等四類領導幹部(人員)的審計內容☄️。
【條文】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領導幹部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充分考慮審計目標、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審計資源與審計效果等因素,準確把握審計重點🛶。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內容的確定原則和把握審計重點應當考慮的因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十四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內容的確定原則。實施審計時,審計機關應當圍繞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履行的職責、權限和義務,按照權責一致、權責對等的原則,在法定範圍內確定審計內容。
本條關於審計內容的確定原則是對兩辦《規定》的有益補充🥷🏽,有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更好地把握審計內容和重點。
(二)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根據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實際工作中⛴🧘🏻♂️,不同類別、不同級次、不同崗位性質👨🚒、不同地域特點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各有側重、各有特色,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地區、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審計目標、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審計資源與審計效果等因素,科學🎞、合理🏷👮🏼♀️、準確地把握審計重點。
【條文】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領導本地區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政策措施製定情況及效果;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和結構、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等情況;
(六)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用途和風險管控等情況;
(七)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
(八)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
(九)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釋義】本條細化明確了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探索創新對地方黨委書記和政府行政首長實施同步經濟責任審計🙋,取得很好的審計成效💁🏽♂️。但也遇到執行兩辦《規定》有關條款時較難把握,尤其是如何確定地方黨委書記的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等難題🙂。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作出了規定✌🏻,但並未作出明確區分。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基礎上🈯️⚠️,根據審計實踐發展的需要💮,對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審計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這既是貫徹執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製約和監督的需要,也便於審計人員在實踐中準確把握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和重點。
(二)黨章明確要求,黨必須按照總覽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第三條明確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的領導核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由此可見🤾🏽,地方各級黨委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領導核心🏵,承擔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職責。鑒於地方黨委和政府同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層🧑🏼🍼,既是領導關系,又是分工合作關系。實踐中🧜🏿♂️,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職責,側重於總覽全局、協調各方和科學決策👩❤️💋👨;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職責,側重於貫徹執行👩👩👧👦、管理監督和督查落實👱🏼。
本條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最新要求,以及中央組織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有關規定,根據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綜合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細化明確了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十二項審計內容⛹🏻♂️。
(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在對本條第三項內容“領導本地區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政策措施製定情況及效果”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提出的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重點特色工作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在對本條第四項內容“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地方黨委決策製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問重大經濟決策的總俸狀況;關系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具體經濟決策事項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等👨。在對本條第五項至第八項內容進行審計時🎎,要註意根據地方黨委書記和政府行政首長的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𓀅,側重於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總體狀況,重大預算安排和調整、舉借債務、重大國有資源配置🫳、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資產以及改善民生等的研究決策情況⇨。在對本條第二項內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和第十項內容中“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進行審計時,要將上述兩項內容貫穿於其他審計內容的審計始終💤,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是否嚴格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同時,要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影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件及其產生的積極或者消極影響➗。
(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對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審計時☛🕡,要根據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戰略規劃#️⃣、重點工作和決策部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基礎和自然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按照本條規定的十二項內容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選擇審計重點時,不一定面面俱到,但應當體現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體現被審計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以對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審計和評價。
【條文】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事項的推動和管理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本地區財政管理🤵🏽♀️,以及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
(七)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
(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及建設管理等情況🙌;
(十一)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情況;
(十二)機構設置、編製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三)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四)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釋義】本條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從條文表述來看,第十五條側重於明確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但在實踐中🤾🏼♀️🙎🏽♀️,由於不能正確把握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之間的關系,很多地方尚未把第十八條作為審計內容和重點🧓🏿。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基礎上,根據審計實踐發展的需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作出了細化明確,便於審計人員在實踐中準確把握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和重點🕝。
(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其中包括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環境和資源保護、財政等行政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可見🏋🏼♀️,地方政府行政首長同樣承擔著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職責👨👦。
本條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行政體製改革的最新精神,以及中央組織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有關規定,根據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綜合兩辦《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細化明確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十五項審計內容🧨👨🏼🏭。
(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在對本條第三項內容“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事項的推動和管理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運用公共資源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實施經濟社會管理情況及其效果;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重點特色工作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在對本條第五項內容“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地方政府決策製度、機製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的總體狀況;關系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具體經濟決策事項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等🎅🏻。在對本條第六項至第十項內容進行審計時,要註意根據地方政府行政首長和地方黨委書記的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側重於地區財政管理和財政收支情況👱🏿、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管控👨🏿🔧、自然資源資產利用管理🍦、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以及民生改善的實際情況等🤹🏽♀️。機構設置🔟、編製使用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本條第十二項將“機構設置、編製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審計內容♎️,是對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拓展和深化。在對本條第二項內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和第十三項內容中“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進行審計時,要將上述兩項內容貫穿於其他審計內容的審計始終👉🏽,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是否嚴格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同時要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影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件及其產生的積極或者消極影響。
(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審計時,要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的戰略規劃、重點工作和決策部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基礎和自然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按照本條規定的蔔五項內容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選擇審計重點時👶🏽🗄,不一定面面俱到,但應當體現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體現被審計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以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審計和評價🦦。
【條文】第十五條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本部門(系統)、單位有關職責,推動本部門(系統)、單位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本部門(系統)💂♀️、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六)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七)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
(八)有關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九)機構設置🤸🏻、編製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釋義】本條細化明確了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兩辦《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上述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但在實踐中,由於不能正確把握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之間的關系🗝,很多地方尚未把第十八條作為審計內容和重點。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政府職能轉變的最新精神,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崗位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細化明確了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十大項審計內容。考慮到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基本相似👳🏽♀️,《實施細則》未對上述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再作進一步的細分。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在對本條第一項內容中“履行本部門(系統)、單位有關職責,推動本部門(系統)、單位事業科學發展情況”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
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提出的部門(系統)發展規劃、發展思路、政策措施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履行“三定”方案規定的部門職責、部門核心業務工作的發展狀況🚫。在對本條第四項內容“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部門🤷🏼、單位重大經濟決策製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總體情況;具體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機構設置👨🏻✈️、編製使用是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重要職責🐊,本條第九項將“機構設置🙇🏻♀️、編製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審計內容,是對經濟責任審訃內容的拓展和深化🏋🏽♀️👨👩👧👧。在對本條第二項內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和第十一項內容中“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進行審計時,要將上述兩項內容貫穿於其他審計內容的審計始終,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是否嚴格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同時要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部門取得的重大突出業績或者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產生的積極或者消極影響。
(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對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審計時,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重點工作和決策部署☂️,以及部門職能特點等因素🐛🉑,按照本條規定的十三項內容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選擇審計重點時,不一定面面俱到,但應當體現部門➛、單位的職能特色✝️,體現被審計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以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審計和評價👧。
【條文】第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釋義】本條細化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兩辦《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但在實踐中🛎,由於不能正確把握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之間的關系👵,很多地方尚未把第十八條作為審計內容和重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國有企業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以規範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本條在兩辦《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八大1️⃣🗯、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最新精神,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經濟責仟審計的本質要求🤹🏻,細化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十二項審計內容。考慮到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與其他國有企業基本相似,《實施細則》未細分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在對本條第三項內容“企業發展戰略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提出的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總體發展思路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為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所開展的重點特色工作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在對本條第五項內容“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進行審計時,可以重點關註💇🏿♂️🦻🏽:重大經濟決策製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期間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重大股權投資、重大資產處置🌷、重大采購事項、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總體情況;具體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及其執行情況和效果。在對本條第二項內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和第十項內容中“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進行審計時🏂🏻🌡,要將上述兩項內容貫穿於其他審計內容的審計始終,關註被審計領導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是否嚴格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同時要關註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事件及其產生的積極或者消極影響。
(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審計時🧏🏽♂️,要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國有企業的行業特點等因素🦹🏽♂️,按照本條規定的十二項內容🖖🏼,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選擇審計重點時👨🏽✈️,不一定面面俱到🦸🏼♂️,但應當體現國有企業的行業特點和主營業務,體現被審計領導人員的履職特點,以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審計和評價👩🏻🦰。
第四章審計評價
本章共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審計評價的總要求,以及審計評價內容、評價重點、評價方法和評價依據等👏🏿,細化了界定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情形🕡👩🏻🍼,補充規定了其他人員承擔責任時的處理方式🏋🏻。
【條文】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評價的總要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有關條款的基礎上🖐🏻,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的總要求🧑🧑🧒🧒:
第一👨🏼🚀,審計評價要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第二👨🏻🔬🍚,審計評價要結合地區🚶、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第三✋🏻,審計評價要依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第四,審計評價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巾未涉及、審計證據不第四章審計評價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可以不作評價。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時,要在把握上述審計評價總要求的基礎上,
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崗位性質、履職特點等因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條文】第十八條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評價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是有機統一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時,評價的內容與審計內容應當相統一。評價內容應當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審計評價內容既包括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業績的正面評價,也包括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承擔的責任,充分體現了全面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原則。需要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取得的業績進行評價時👩🏻🦰,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條文】第十九條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註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註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註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註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評價的重點,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體現重要性的思路,評價要重點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要重點關註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發展戰略規劃🚊🧼、重點工作和決策部署🥬,體現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
(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能過剩🤹🏽、科技創新💵、安全生產、新增債務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中央組織部在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中明確要求,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責要求,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
更加重視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9️⃣、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的考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最新精神👩🏿🔧,充分考慮中央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最新要求,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特點,本條明確規定審計評價重點關註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註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註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註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條文】第二十條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
【釋義】本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以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采取什麽樣的具體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和實際需要等因素來選定適用的評價方法。例如,審計人員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的業績時,可以選擇縱向和橫向比較的評價方法,也可以選擇運用與改善民生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的評價方法。例如🐭,審計人員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某項重大經濟決策取得的成效時,可以選擇將該項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放在當時作出決策時的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的評價方法。實踐中🦸🏿♂️🧖🏼♂️,審計人員要結合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和實際情況,選擇最適用的方法進行審計評價🌮。
(二)本條所謂“進行縱向和橫向業績比較”的評價方法,是指在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時🕺🏿,可以縱向比較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初與期末(或者截止審計期間)的有關數據👌🏽,以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的正向(負向)趨勢變化⚖️;或者橫向比較自然資源稟賦相近🙇🏽♀️、崗位性質相似、行業性質相同的地方、部門、單位的有關數據,以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所處的位次和發展的程度。
(三)本條所謂“運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的評價方法🐒🚵🏿,是指在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時,可以采取設定評價指標🤜🏽,將評價指標予以量化並進行綜合分析的方法。
(四)本條所謂“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的評價方法🧛🏼♀️,是指在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時,應當把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者事項放到該行為或者事項所發生的客觀環境中,包括特定的歷史背景🏈、當時的宏觀經濟形勢🚵🏽👨🏿🦰、國家的方針政策等,加以綜合分析🧛,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的方法7️⃣。
【條文】第二十一條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報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有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製考核目標;
(五)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三定”規定和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製度和績效目標👩🏼🚒;
(六)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管理製度;
(七)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八)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九)專業機構的意見🔜;
(十)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十一)其他依據。
【釋義】本條細化明確了審計評價依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兩辦《規定》第三十三條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本條補充列舉了下列審計評價依據☪️,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報告等;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有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三定”方案和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製度和績效目標;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管理製度🏡;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專業機構的意見;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等👃🏼。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評價時🧒🏿,要根據評價的具體事項和內容,綜合考慮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等因素,合理選擇適當的評價依據,保證審計評價依法依規、客觀公正。
【條文】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評價指標應當簡明實用💡、易於操作🚣🏻♂️。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審計評價指標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設定評價指標🥢,並利用評價指標進行審計評價,是審計評價的重要方法之一🧅。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根據審計評價的具體內容和事項👨🏻🦱,以及評價的實際需求,科學合理地設定評價指標。設定的評價指標,應當與評價的具體內容和事項密切相關🔲,應當能夠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設定的評價指標,應當簡明實用,容易操作👎,並且可以獲得準確、可靠的數據來源和支撐。
(二)利用評價指標對被審計領導幹部進行量化評價📶,是審計評價的重要方法🧔🏿♀️。但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準確的評價🗾,單純依靠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價還不夠,指標量化評價還存在覆蓋面不廣等局限性🧑🏼💼🐽。因此🈷️,對被審計領導幹部進行審計評價時,要把指標量化評價與定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保證審計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條文】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審計評價依據,結合實際情況,選擇確定評價標準👨🏼🍳💁🏼,衡量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審計評價標準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評價標準主要用於衡量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評價標準與評價依據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評價標準是從評價依據中選擇確定,較之於評價依據更加具體、明確。審計人員在選擇評價標準時9️⃣,應當根據評價的具體事項和內容💡🐽,綜合考慮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等因素,科學合理地選擇評價標準。考慮到不同類別🥐、不同級次、不同崗位性質、不同地域特點領導幹部的評價內容不盡相同,評價標準也不盡一致🏈,為保證審計評價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本條沒有對審計評價標準作出統一、約束性的規定,僅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
(二)審計人員面對多個可選擇的評價標準且標準之間不一致時↗️,要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以增強評價結論的說服力。為保證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同一崗位性質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公平、公正的審計評價,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選擇的審計評價標準,應當是一致的,是可比的👩👩👦👦。這樣既有利於保護同一類別、同一層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綜合掌握同一類別、同一層級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職的實際情況。
【條文】第二十四條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幹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𓀄、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責任界定的要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責任界定時👩🏽🚀,要把握權責一致和權責對等的原則,同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領導班子的職責分工;審計發現問題事項的歷史背景;審計發現問題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實際決策過程🔠☮️;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簽批與問題事項有關的文件;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分管與問題有關的事項;被審計領導幹部是否參與該問題事項的具體管理等🛅。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情況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關於責任界定的標準,實事求是🧛🏿♀️𓀗、依法依規地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進行責任界定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考慮到審計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嚴肅性和重要性,本條未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對象、內容、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各級審計機關探索和創新留下空間。為保證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準確性👨🏿🦱、可靠性,審計機關要高度關註審計質量和水平🧑🏿🔧,強化質量意識,確保審計結果可信、可用、可靠👄。
【條文】第二十五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製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釋義】本條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的情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三十五條的基礎上,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的情形🍄。細化的內容包括:
1.本條第一項內容將“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細化為“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2.本條第三項內容細化完善了兩辦《規定》中直接責任的第三種情形,其中:將“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細化完善為“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細化完善為“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3.本條第四項內容細化完善了兩辦《規定》中直接責任的第四種情形🐦⬛,其中🏊🏼♀️🙎♂️:將“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細化完善為“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細化完善為“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4.本條第五項補充列舉了直接責任的情形🚺。根據中央關於強化領導幹部問責和責任追究的要求0️⃣,在總結審計發現的領導幹部失職、故意規避責任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基礎上🥡,將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製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時,均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承擔直接責任。
5.本條第六項為兜底條款,補充列舉了“其他失職、瀆職的情形”🏄🏻♀️。
(二)本條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的情形🙎🏻♀️,既與兩辦《規定》有關內容相銜接,又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審計實踐的要求🐗,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有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客觀👨🏼🍳⛹🏽♂️、準確地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增強責任界定的可操作性,有利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問責和責任追究,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條文】第二十六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三)疏於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釋義】本條細化列舉了主管責任的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細化列舉了主管責任的情形🖖🏻。細化、完善和補充的內容包括🐦⬛:
1.本條第一項內容細化完善了主管責任的第一種情形,將兩辦《規定》中“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細化完善為“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2.本條第二項內容細化完善了主管責任的第二種情形😬,將“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細化完善為“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細化完善為“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3.根據關於強化領導幹部問責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要求,在總結審計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本條第三項內容補充列舉了疏於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時🧵,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二)本條細化列舉了主管責任的情形,既與兩辦《規定》有關內容相銜接💩,又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審計實踐的要求🏊🏽♀️,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有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客觀、準確地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主管責任🧒🏽,增強責任界定的可操作性,有利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問責和責任追究🫃🏻,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條文】第二十七條兩辦《規定》第三十七條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
擔的責任👦🏿。
【釋義】本條完善了領導責任的界定標準🏋🏻♀️,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三十七條的基礎上,采用排除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被審計領導幹部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即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考慮到審計實踐中被審計領導幹部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多種多樣,無法一一列舉💸,本條沒有采用列舉法的方式列舉領導責任的情形,從而既保持與兩辦《規定》相銜接🚵🏿♀️💝,也符合審計實踐的需要,有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準確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領導責任✷。
【條文】第二十八條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其他人員承擔責任的處理方式👩🏻🏫,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為加大對審計發現問題的問責和責任追究力度,提升審計結果的立體綜合效果💇🏿♀️🪇,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作用,在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責任的同時💡,審計機關也可以把其他人員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紀檢👨👧👧、監察和組織等部門提供🧛🏼♀️。
(二)各地可以以此為依據,探索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處理方式,不斷提高審計結果運用水平,有效發揮審計結果的立體綜合作用。
第五章審計報告
本章共八條🔅,主要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程序,以及審計報告的審定、簽發和送達等事宜💂🏽♂️,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內涵及其送達範圍。
【條文】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釋義】本條主要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條重申了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𓀁,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其他專業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不同↔️👨👩👧👦,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不僅需要出具審計報告,還要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報告*️⃣🙆🏿♂️。這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於其他專業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專業性較強𓀃,篇幅較長,為便於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使用審計結果🛑,在審計報告基礎上精簡、提煉後🦷,審計機關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結果報告🏄🏽♀️,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之一🧑🏽⚖️。需要強調的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報告與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有本質區別的🍮。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地方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反映的是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結果;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在審計報告基礎上精簡提煉後向黨委、政府和幹部管
理監督部門出具的結果報告🙍🏼,主要反映的是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界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等。
【條文】第三十條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誌,以及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釋義】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三十條明確了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概念。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就實施審計情況和審計的結果提出的書面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在報告主體、法律效力等方面均存在本質差異🤸,尤其是在法律效力方面☹️,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內部文稿🧑🤝🧑,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對外出具的業務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要註意區分審計組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二)第三十一條在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程序🙋🏼🌶,即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而不是審計組的名義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本條關於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程序的規定在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完善。
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後,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和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意見。……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的規定🚁🤸,本條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主體予以細化完善,明確規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從而與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為了保證重大經濟案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從保密的角度出發🏝,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從而也與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三)第三十二條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審計組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修改完善審計報告並進一步核實後報送審計機關審議。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鑒於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較之於其他審計報告更加敏感,更加特殊,審計組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反饋意見,尤其是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持有不同意見時𓀌👮♂️,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清楚🫰,並對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書面反饋意見作出說明👩🏿🦰🈶,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條文】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報告的審定、簽發和送達等事宜,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經濟責任審計。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殊性,審計機關可以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補充或者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審定程序。目前,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管理,強化審計質量控製,審計署和一些地方審計機關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發展,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必須經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復核🚈、審理機構審理、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等審定程序。
(二)本條在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簽發人是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時明確了審計報告的送達對象是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
【條文】第三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𓀕: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地區(部門或者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釋義】本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本條補充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五個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必要的內容。
對在審計中發現的涉及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等的有關重大事項,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上述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重大事項👨🏻🎨,可以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二)審計報告的內容不能等同於審計報告的框架結構💂🏿。各地可以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和實際情況,不斷探索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和滿足黨委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要求的審計報告的框架結構,以更好地反映審計結果🦽,體現審計成果,有利於審計結果的運用。
【條文】第三十五條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的提交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反映審計結果的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程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條文】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將涉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
【釋義】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補充規定了審計結果報告的內涵及其送達範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報告的關系🏄🏽。審計結果報告是在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的,其內容與審計報告基本一致,但更加簡明扼要,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於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界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
(二)根據審計實踐的發展和各級黨委、政府對審計結果的需求,第三十六條在兩辦《規定》第三十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結果報告的送達範圍➖,即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應當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提交組織部門及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將涉及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機構編製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有關情況和事宜⛎,以適當形式和載體抄送上述主管部門。
第六章審計結果運用
本章共八條💞,主要明確了審計結果運用的總要求,明確了紀檢、監察、組織、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采取的整改措施。
【條文】第三十七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各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和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製度。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結果運用的總要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兩辦《規定》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相關要求,以及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需要,本條進一步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關系到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審計目標的實現,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的可持續發展。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又是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共同任務。因此,各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及其成員單位是審計結果運用的主體。本條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製度🔷🧑🎤,加大審計結果運用力度,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條文】第三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依紀依法受理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
(二)依紀依法查處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適時進行研究🧑🏽;
(四)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條文】第三十九條組織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幹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幹部管理監督體系🩱;
(二)根據審計結果和有關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他有關人員作出處理;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四)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五)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六)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條文】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相關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對審計中發現的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應當區分情況依法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二)根據幹部管理監督部門、巡視機構等的要求,以適當方式向其提供審計結果以及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協助和配合幹部管理監督等部門落實🤱、查處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問題和事項🕟🏌🏽♂️;
(四)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或者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五)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交有關部門。
【條文】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事宜;
(二)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三)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條文】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
(二)將審計結果作為企業經營業績考評和被審計領導人員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三)在對國有企業管理監督👨🏿🦰,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四)督促有關企業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
(五)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六)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條文】第四十三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
(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在對相關行業🧑🦱、單位管理和監督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三)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四)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釋義】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分別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據兩辦《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提高審計結果運用水平🚴🏼♂️🛳,充分發揮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整體合力📧😜,建立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審計結果運用機製,確保審計結果用好💟、用到位💩,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本實施細則分別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職責。
(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大審計結果運用的力度,形成審計結果運用的整體合力🦸🏼♂️,以最大化運用審計成果,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綜合效果。
1.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審計結果📘📱,依紀依法受理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和查處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同時對審計結果反映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應當問責的有關問題或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黨內規章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及時啟動問責和責任追究程序🦸🏻♂️,並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達到處理一個、教育一批、影響一片的效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研究,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規章製度,堵塞製度漏洞。
2.組織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應當問責的有關問題或線索,組織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黨內規章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及時啟動問責和責任追究程序,並依法依規作出組織處理。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人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明確將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研究,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規章製度😠,堵塞製度漏洞🔇。
3.審計機關要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審計結果👨🏫,確保審計結果可信、可用、可靠。對審計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審計發現的苗頭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以專題報告、綜合報告等形式報送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及時辦理考核🖋😁、任免和獎懲等事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采取有關措施❤️🔥🪩,建章立製。
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在對國有企業管理監督,以及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采取有關措施🚣🏻,建章立製、堵塞漏洞。
(三)第四十三條中“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編製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上述主管部門對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移送的有關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對審計結果反映的涉及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編製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加以研究🧚🏿👩✈️,並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
【條文】第四十四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內部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及時製定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
(二)按照有關要求公告整改結果;
(三)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四)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五)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製度,加強管理。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的整改措施,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為督促被審計領導於部及其所在單位加大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力度🏪,本條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兩辦《規定》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明確了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的整改措施🏭。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要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內部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及時製定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這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約束性規定。
第七章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
本章共十一條👲🏽,主要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製度,補充規定了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製度,以及同步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等審計組織方式😶🌫️,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的製定程序和審計機關提請協助的有關規定🧝,補充規定了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的特殊情形。
【條文】第四十五條各地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製度,領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可以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負責同誌擔任🌗。
【條文】第四十六條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應當設立辦公室👋🏿。同時設立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地方🤌🏼,應當合並成立一個辦公室🧚🏽。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
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應當由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擔任。
【條文】第四十七條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製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製。
【釋義】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是適應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需要建立起來的,是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出的成功經驗。實踐證明,健全有效的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製度,尤其是由當地黨委或者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對於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突出幹部管理監督部門和審計機關的職能優勢🤹🏻♂️,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保障和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總結全國一些地方沒立領導小組,或者同時設立領導小組與聯席會議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實施細則》在兩辦《規定》第十條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領導小組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領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同時明確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負責同誌擔任2️⃣。一般來說,領導小組的職責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關於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研究製定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重要政策和法規製度,審議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重要事項等。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狀況,明確領導小組的職責🏌🏻♂️。同時成立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地方,要註意區分好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職責🧜🏼♀️,充分發揮領導小組的組織領導作用和聯席會議的溝通協調作用。
(二)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辦公室是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主要為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領導、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服務🏝。為精簡機構和人員,避免職責重復交叉🥄,本條明確規定同時成立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地方,應當合並成立一個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在兩辦《規定》第十條的基礎上🟨🧔🏼,本條進一步明確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明確規定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為同級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為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建設和審計機關有效履行經濟責任審計
職責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各地要按照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的要求,落實好這一規定🧑🚒,選好配強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三)為保證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有效發揮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作用,各地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義事規則和工作規則👂🏻🔁。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各司其職,發揮作用,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形成製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製。
【條文】第四十八條各地可以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和審計機關的實際情況☂️,按照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性質、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合理地製定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製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為了有效緩解審計任務重與審計資源不足的矛盾,保證審計質量6️⃣🛌🏼,各級審計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出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即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和審計資源的狀況🫄,按照審計對象的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例如,有的地方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管理中,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D四類,其中A類包括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承擔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社會關註度高、掌管使用財政資金數額大的政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以及資產規模大、政府性資金投入大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B類包括財政資金數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以及科研院所🤌🏽、高等三亿等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C類包括財政資金數額較大、所屬單位較少的黨委、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D類包括財政資金數額較小的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上述四類審計對象采用不同的審計監督方式和審計頻率👩🏿🍼。這種在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出的成功經驗對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實施細則》對此加以總結並固化下來🚶🏻➡️,明確各地可以建立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製度。
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審計對象崗位性質的特點💑,本條未對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製度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和研究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既符合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的精神🤱🏽,也能滿足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現全覆蓋的目標和要求。通過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審計機關可以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關鍵崗位、社會關註程度高🎞、權力集中部門和資金🧚♀️、資產、資源密集領域的領導幹部重點加強審計監督👩🏽🦳,可以對資金量小🧤、經濟活動相對簡單的領導幹部實行相對低頻度的審計臨督,或者采取離任交接的辦法,從而既達到有效緩解審計需求旺盛與審計資源不足的矛盾.又實現對審計對象全覆蓋的目標。
【條文】第四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組織部門等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初步建議🧙🏻♂️。組織部門等根據審計機關的初步建議🙆🏽,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審計建議👨🏼🎓。
【條文】第五十條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委托審計建議進行研究討論,共同議定並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後👷🏼♂️,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條文】第五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一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釋義】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的製定程序,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當前有限的審計資源與無限的審計需求之間矛盾突出⚰️,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這是《實施細則》細化完善審計計劃製定程序的現實需要🦻🏽🌋。為從源頭上
解決這一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未來發展的矛盾👩👦,有必要在審計計劃的製定環節加以規範。在兩辦《規定》第十三條關於審計計劃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實施細則》增加了審計機關提出初步建議和審計計劃調整剛性約束的規定,完善了審計計劃的製定程序⚈。由此,經濟責任審計形成較為完整的審計計劃製定程序🙆🏽♀️:審計機關提出初步建議一組織部門提出委托審計建議一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審計計劃草案一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審計計劃草案一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有必要對已經政府行政首長批準的審計計劃進行調整的👐,仍然按照上述審計計劃製定程序進行🍔。
(二)審計機關在提出審計計劃的初步建議時🈲,要充分考慮擬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期限、接受審計的頻率,中長期規劃,擬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崗位的社會關註程度以及審計資源和審計機關的總體審計計劃等因素,合理提出審計計劃的初步建議。審計機關在向組織部門提出的初步建議中,可以明確擬審計領導幹部的數量🧀、名單等🕡🙋♂️,供組織部門參考使用。為滿足審計機關提出審計計劃初步建議的需要👁🗨,審計機關要與組織部門溝通協調,摸清屬於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領導幹部數量,厘清審計機關已審計領導幹部的數量🍋🟩,並建立動態管理機製。因此🆕,利用計算機技術對此進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各級審計機關可以積極探索和創新審計對象數據庫動態管理體製,從而不僅滿足審計計劃製定的需要🤏🏻,也可以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審計對象全覆蓋的要求。
(三)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計劃的製定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平臺作用,強化領導小組(聯席會議)作為確定審計計劃的決策機製🛌🏻。審計機關要在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平臺中充分闡述審計資源的現實狀況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可持續發展規劃,增強審計機關在審計計劃製定過程中的主動性👩🏻🏫,這樣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滿足黨委𓀕、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又可以有效緩解審計機關的壓力,更為重要的是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良性發展提供重要契機。
(四)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審計計劃調整的剛性約束🤸🏽♀️,規定審計計劃在經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後不得隨意調整,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解決審計機關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面臨的隨意增加審計項目的窘境💈,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解決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
【條文】第五十二條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幹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製定同步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操作辦法。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同步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在對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進行審計時發現,政府行政首長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與地方黨委或者地方黨委書記有密切聯系,甚至有的就源於地方黨委或者地方黨委書記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安排👩👧👦。由於只對地方政府行政首長進行審計🔼,對上述源於地方黨委或者地方黨委書記作出重大決策和安排所導致的這些重大問題🧒🏿,審計機關無法客觀🏨、公正地界定政府行政首長應承擔的責任🧔🏻。同時,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領導核心,地方黨委承擔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職責🧗🏼,行使和掌握關系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職權。為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的精神🤷♀️,有效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各級審計機關開始探索對地方黨委書記和政府行政首長同步開展審計,並取得較好效果💯。在這一過程中,還將同步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逐步擴展到對高校校長和黨委書記的同步審計📸,均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既有利於清晰界定被審計的兩個主要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問題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更有利於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權力行使的製約和監督,有效實
現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全覆蓋,也有利於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對此,本條對各級審計機關探索和總結出的經驗和做法加以固化,並上升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基本組織方式🧖♀️。考慮到同步審計尚處於探索過程中,本條只對同步審計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未作詳細規範,為審計實踐留下探索和創新的空間。各級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自行製定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實施辦法,對同步審計的通知書、同步審計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同步審計的現場組織實施、同步審計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探索和規範。
【條文】第五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組織方式🏢,統籌安排審計力量🤟🏼,逐步實現對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文書報送、審計結果利用等的統一管理。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以往審計成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審計組織方式的有關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投資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是有效利用和整合審計機關內部審計資源,統籌安排審計力量的審計組織方式🎥,可以最大化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本條明確規定各級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探索和推行這種審計組織方式。各級審計機關采用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組織方式時🧓🏻,要以經濟責任審計為平臺👟,以經濟責任審計統領其他審計項目,特別要註意的是,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開展審計時,要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來開展審計,其他專業審計的審計目標既要實現其專業審計的審計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需求和目標,從而綜合運用相關審計成果,最大化審計成效。
(二)為實現對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文書報送、審計結果利用等經濟責任審計所有環節的有效管理📃,整合審計機關內部工作合力🤚🏽,對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統一管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本條對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統一管理的有關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為各級審計機關留下探索和創新的空間。審計機關在探索對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統一管理時🖇,要明確專職審計機構的職責,以確保經濟責仟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文書報送🧑🏻⚕️、審計結果利用等環節均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格式進行,從而既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也實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統一管理,有利於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持續發展🙍🏻♀️,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全面審計👌🏼,審計機關應當有效利用以往審計成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以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作出客觀、公正和全面的審計評價🍓。本條所稱“以往審計成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包括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進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其他專項審計等審計結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進行的專項監督和檢查等結果🥜。
利用以往審計成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時🧑🧒🧒⛓️💥,要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目標、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及本次審計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利用有關結論和結果,對與本次審計相互矛盾的審計成果和檢查結論要作出辨別🧜🏻♀️,尤其是結論不正確的⭕️,不能作為評價的事實和依據。
【條文】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審計機關提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協助時,應當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負責聯系和協調🥹🏃♀️。
【釋義】本條明確了審計機關提請協助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機關予以協助🍥。兩辦《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本條在審計法和兩辦《規定》的基礎上,強化了審計機關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配合的權限,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剛性約束👨🏿🚒。
(二)本條所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既包括審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也包括紀檢、組織、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本條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助配合審計機關時,應當及時提供審計機關的所需資料和信息。本條所稱“有關資料和信息”,包括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所需的書面資料,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掌握的與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關的信息。
(三)考慮到審計機關每年組織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較多,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正常工作的幹擾🏄🏻♂️,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提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協助時✡️,應當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負責聯系和協調。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認真履行聯系、協調的職責,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主動了解和掌握審計組需要提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協助的需求💣🙍🏻♂️,積極就審計組的需求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溝通、協調,協助審計組組織實施好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組取得良好的審計成效💂🏿。
【條文】第五十五條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被審計領導幹部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強製措施🤽🏻♀️、立案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不宣再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情形的,審計機關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或者根據黨委、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中止或者終止實施審計項目的特殊情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審計機關在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過程中,由於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一些特殊情形,導致審計組無法繼續實施審計或者無法作出審計結論等,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上述特殊情形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強製措施、立案調查或者死亡等,以及不宜再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情形的。除上述列舉情形外𓀆,“其他不宜再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情形”的判斷依據是,審計組在該情形下無法繼續實施審計,或者該情形下審計結束後審計組無法作出審計結論。
(二)審計機關遇有上述特殊情形🧑🏼🏭,需要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時,應當在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後,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也可以根據黨委🤹🏼、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八章附則
本章共五條◀️🧘🏿♀️,主要明確了村和社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內容以及有關未盡事宜,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和生效時間。
【條文】第五十六條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可以參照本細則的相關
規定確定🧑🏻🌾。
【釋義】本條補充規定了村和社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要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尤其是中央對農村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改革的深入推進,非常有必要加強對農村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審計監督,並明確審計機關對村和社區主要負責人開展審計的法律依據🤥。工作實踐中🧍,一些地方審計機關根據當地黨委、政府的要求,對村和社區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審計,對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較好的審計成效🧖🏿♂️。為此⛹🏽♂️🏋️♀️,根據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和監督的要求🏋️♀️🧜🏿,《實施細則》規定了審計機關可以對村和社區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為了與兩辦《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本條在將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範圍時,增加“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的條件👨🦯➡️。這樣🤹🏻,既不違反兩辦《規定》的有關條款📔,也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幹部審計的有關規定。
(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本村財務收支情況👩👧🎣;本村債權債務情況;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審計機關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進行審計時,可以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本村集體經濟的實際狀況、村情民情和自然資源環境稟賦,合理確定審計內容和重點。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尤其要重點關註有關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等情況🌠,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村民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等,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和保障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三)審計機關對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進行審計時🍖🧑🏿🦱,可以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本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社情民情和社區環境資源稟賦👨🏻,合理確定審計內容和重點。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尤其要重點關註新型城鎮社區建設情況🍐,社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社區居民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等,切實維護社區居民權益和保障社區和諧穩定☣️。
【條文】第五十七條對本細則未涉及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兩辦《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未盡事宜,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實施細則》是對兩辦《規定》的細化、補充和完善🚥,並未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所有環節和內容作出規定👩🏻🎤。因此,兩辦《規定》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兩辦《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比如,兩辦《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序和步驟作了較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包括送達審計通知書💆☦️、召開審計進點會👲🏼、進行審計公示、聽取有關意見、提供審計資料等🤽🏼♀️,《實施細則》未再作規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序和步驟按照兩辦《規定》已有條款執行🚄。
(二)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關權利、義務🦸🏻、職責👨🏿⚖️、法律責任等,同樣適用於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涉及
的有關權利、義務🙎🏽、職責🐕、法律責任等,《實施細則》未作明確規定👼🏻,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兩辦《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比如,為保障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合法權益,兩辦《規定》第三十二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救濟途徑作出了規定🤵🏽♂️,建立了申訴和申請復核製度👨🏼⚖️。鑒於兩辦《規定》已有明確規定🙅🏽♂️,《實施細則》對此未再作細化💇🏻,仍然按照兩辦《規定》關於有關救濟途徑的規定執行🚝。
【條文】第五十八條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兩辦《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製定本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釋義】本條明確了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製定主體和依據🐫,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兩辦《規定》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了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實施主體是部門和單位內部。鑒於各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權與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職權是有本質區別的,各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製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二)各部門和單位依據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製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時,要從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等作出明確規定。各部門、單位要從加強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推動本部門👩🏻🚀、本單位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加強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賦予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應職責權限,切實有效地發揮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條文】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條文】第六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審計署2000年12月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審辦發[2000]121號)同時廢止🧑🏼💻。
【釋義】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和生效日期,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兩辦《規定》的解釋權授予審計署,由審計署負責解釋😌。《實施細則》是對兩辦《規定》的細化🍚、補充和完善,是兩辦《規定》的配套製度,同樣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二)《實施細則》的施行時間就是其生效時間。《實施細則》由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於2014年7月27日起印發施行。因此,《實施細則》自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生效🗾。同時,兩辦《規定》已把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廢止。為做好銜接工作👩👩👧👦🐵, 《實施細則》明確,2000年12月審計署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轉自:呼圖壁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