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4️⃣,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𓀙🔕、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𓀚。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6️⃣🥊、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𓀖🧥,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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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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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𓀖。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2️⃣;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外派
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待遇🏊🏼♂️📥,提高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和派出單位的積極性,穩定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隊伍,我們製定了《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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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外派人員)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外派人員國內外的有關工資和生活待遇,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議而派往國(境)外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外派人員。國家體育總局人事部門為外派人員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委托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具體負責外派人員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國(境)外費用及待遇
第三條 根據外派人員派遣性質和國(境)外聘金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費管理辦法🙆🏿♀️。聘金為國(境)外體育機構(以下簡稱聘方)聘請外派人員所支付的薪酬。根據本辦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員個人生活費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費。
(一)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受聘期間,每月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基數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歸外派人員個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分配。
(二)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於800美元💫,差額部分由人力中心補足。
(三)一些經濟不發達國家確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國招聘符合條件的“誌願人員”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個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發生的相關費用。
(四)根據聘方提出的條件,體育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面向全國招聘,對此類人員實行中介性質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國外合同金的20%作為中介費。
第四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包括:
(一)夥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汽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包括電話、傳真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外語、駕駛汽車的費用;根據聘方協議應由外派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交通補貼,或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訓練時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或聘方1年多發的1個月工資,全部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六條 外派人員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實行時間自國(境)外聘金發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外派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個人生活費用實行辦法不變。
第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不再額外享受艱苦地區補助,屬我國體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員除外。
第八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原則上由聘方為其在國(境)外保險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聘方沒有為其辦理國(境)外人身意外保險的⬅️,由人力中心為其在國內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因公死亡,其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由國內或國(境)外保險機構支付🖕🏿。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
第九條 在外派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國家或地區成立教練組♞。體育組正、副組長可享受一定的津貼⏳,津貼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體育組人數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貼最高不超過本人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津貼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國(境)外個人生活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國內費用及待遇
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工資(國家規定部分)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其工資調級、晉職、職稱評定等🚴♀️,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由所在單位負責,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二條 辦理外派人員赴國(境)外工作所需的國際通訊費、郵寄費⛈、簽證費、證件認證費等♚🙏🏼, 由人力中心負擔👩👩👧👧。因工作需要辦理國外工作居留證、離職證等發生的費用應由聘方負擔🧑🏻🦽➡️;若聘方不負擔的,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三條 外派人員在國內辦理護照🐿、出國前體檢🧎♂️➡️、證件公證等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國內旅費的,由人力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出國置裝費🤶🏽、禮品費🏌🏿🪅、資料費、行李超重費等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為優秀的🤪,人力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人力中心🌏、駐外使領館及聘方的工作聯系🤽🏻,外派人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體育組設立活動經費👷🏽♀️,活動經費由人力中心負擔。
第十八條 活動經費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超出活動經費使用範圍的特殊花費🌞,須事先報人力中心批準🪚。體育組組長須每3個月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憑發票向人力中心報賬1次。
第十九條 活動經費標準由人力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3人至5人活動經費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條 活動經費應用於體育組的公務開支,不得用於外派人員的個人開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
(一)與人力中心🎳、駐在國使領館及聘方保持工作聯系的電話、傳真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聚會及必要的宴請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分配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外派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各方的利益,所在單位、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對外派人員管理費的結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辦法第三條(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員不參與分配。
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上交的管理費,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後,結余部分每年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外派人員所在單位80%,總局項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應將分得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對聘金及生活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條件不低於聘方聘請其他國家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人力中心應爭取聘方負擔我外派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議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要求聘方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醫療1️⃣、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六條 外派人員隨聘方帶隊出訪比賽的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聘請國或地區有1年多發1個月工資的獎勵製度,我外派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派人員在國(境)外的工作時間一般為1年。若因外派人員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人力中心爭取聘方為外派人員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歸外派人員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部門如確需向國(境)外派出體育技術人員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且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財務管理規定》(體經濟字〔200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