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
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崗位責任製,根據中共中央𓀊、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文件,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是根據學科發展和科研任務的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研究職務的結構比例,由院統一核定。各級職務有明確的職責🚴💭、限額和任期。
第三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定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實習員🐔。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專心致誌於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堅持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積極承擔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科研任務,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五條 任職基本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獲得碩士學位、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獲得學士學位,經過1年以上試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初步掌握必要的專業資料和進行科研工作基本方法。
3.掌握一門外語,能夠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刊🪔。
(二)助理研究員
擔任研究實習員職務4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擔任研究實習員2年左右;獲得研究生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且已擔任研究實習生2―3年,表明:
1.對本學科具有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基本了解本學科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專業資料😨,能夠獨立進行研究工作🍛,寫出有一定學術水平論文和研究報告。
3.掌握一門外語🩲,能夠閱讀、翻譯本專業的外文刊物。
(三)副研究員
擔任本學科助理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本學科助理研究員職務2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學科的某一領域有深入的、創見性的研究🫶🏻,發表過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或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學術論文或專著。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設計有較高學術意義或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本學科一定領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並初步掌握第二門外國語🛼。
(四)研究員
擔任本學科副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表明💆🏼♀️:
1.在學術上有較深的造詣🧙🏽♀️,對本學科的某一領域有開創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論問題上有所突破,撰寫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專著👨🏼💻,推動了本學科的發展,或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或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勢,提出本學科某一領域的研究方向👩🏻✈️,設計具有重要意義或開創性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並掌握第二外國語💥。
第六條 對社會科學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並取得突出成績者,在聘任研究職務時,可不受上述學歷和資歷的限製。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七條 各級研究職務的職責。
(一)研究實習員
1.擔任高級研究人員的科研助手。
2.在高、中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整理或寫出1、2篇研究報告、專業學術資料或論文✪。
3.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員
1.承擔研究課題,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2萬―3萬字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高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參加集體科研項目和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
3.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員
1.承擔國家和院👨🏿🚒、所的科研項目,或獨立從事某一課題的研究,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3萬―5萬字學術論文或階段性成果。每隔1―2年寫出有創見性🚵🏽、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有較大實踐意義的論文1篇。
2.根據需要,承擔所、室的科研組織工作,擔任課題組的領導人。
3.培養科研人才,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
4.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員
1.承擔國家和院、所的重點科研項目,或獨立從事某一課題的研究,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3萬―5萬字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有較大實踐意義的論文或階段性成果。若幹年內寫出有較高水平的專著。
2.擔任重點科研項目的學術領導,主持本學科重要領域的研究工作。
3.培養科研人才,根據需要,指導博士研究生🎇。
4.承擔院(所)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評審聘任辦法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研究職務評審委員會職責🧗♂️🧇。研究員、副研究員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推薦,由所長提名,報院評審通過,院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職務限額,在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進行聘任,並頒發聘書。
助理研究員、研究實習員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研究所評審通過,由所長聘任,並頒發聘書🔠。
任職期滿,需繼續聘任原職務,其任職資格,一般可不再進行審議🤩。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任職資格的審議,采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獲全體學術委員人數的2/3贊同票者方取得任職資格。
第十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實行任期製,不是終身職務,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為1―3年。
聘期屆滿,院長、所長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續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員可以繼續應聘也可以不應聘。
任職期間,雙方不得隨意中止聘約,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辭聘,應在3個月前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建立和健全經常性的↖️、科學的考核製度和業務考績檔案,並以此作為選聘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只適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研究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特點,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院備案後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
198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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