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劃實施辦法
各高等三亿:
《陜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劃實施辦法》經第18次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
陜西省教育廳
2015年1月7日
陜教規範〔2015〕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意見(2014-2020年)》(陜辦發〔2014〕2號)🤘🏼🏋🏻,為重點加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建設、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設立“陜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劃”。
第二條 “陜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劃”,簡稱“人文英才計劃”,英文翻譯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alent Plan,縮寫HSSTP🧙🏽。
第三條 本計劃的宗旨是👱🏿♀️,支持高校在人文社科領域創造重大標誌性成果,培養造就一批在人文社科領域有突出成就、國際國內有重要影響的領軍人才♣︎,增強高校人文社科綜合實力🪢🤽🏼。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四條 本計劃覆蓋全省高校🥾,包括本科高校與高職院校🙎🏿,包括中央部屬高校◀️🙌🏿、地方屬高校與獨立學院,包括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
第五條 支持對象為,在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8個學科領域從事一線工作的在崗教師🦶🏿。
第六條 本計劃以項目形式實施,建設周期4年。成果範圍,包括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拘形式。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七條 本計劃的申報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
申報人按申報通知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佐證材料。
高校負責校內動員、資格審查、擇優推薦🚦,按一定程序審核同意後集中申報。申報工作於實施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八條 申報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熱愛祖國,恪守師德,治學嚴謹,遵守學術規範;
2. 在高校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並受聘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3. 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在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在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等方面已取得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4. 具有創新發展潛力💙,有戰略性🙏🏿、前瞻性構想,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計劃資助的工作✖️;
5. 截至申報當年5月1日,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體要求以申報當年文件為準。
第九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審議,統籌確定支持對象;公示無異議後,向高校下達通知🌆。
第十條 本計劃的項目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重點項目應已取得國家級成果、預期取得國際國內一流成果。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本計劃實施項目管理。省教育廳建立項目庫🎅🏿📄、考核體系👧🏼。
省教育廳對納入計劃的項目🧗🏼♀️,予以經費支持🐫🧫。項目經費一次核定,統一列入年度教育財政專項經費預算,經省財政廳批復後下達項目三亿。在項目資金預算安排上,加大對重點項目的經費支持力度👩🍼🕠,並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效益檢查考核結果,調整下年度項目高校經費預算🏞。
本計劃納入省教育廳教學☔️、科研💒、學科✴️、師資與人才建設規劃🧩🥟。在省教育廳組織的相關項目建設🛤、評優評比中,優先考慮本計劃支持項目,提高人文社科項目所占比例。
第十二條 高校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本校的項目規劃、實施、保障、管理與成果應用🍼。
批準立項一個月內,高校應與項目負責人簽訂任務書🍂,明確項目內容與進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後,作為項目確認、考核與結題驗收的依據🈯️。
高校應製定計劃項目實施辦法🧟♀️,統籌資源🕶、創造條件𓀝,實行政策傾斜,建立保障與激勵機製;開展過程管理、年度考核🛰,建立督促與考評機製🛀🏽。
高校應加強經費管理,項目經費列入三亿綜合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參照《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教社科〔2006〕2號)🪁、《陜西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陜教技〔2010〕14號)執行👩🏻🎨。
第十三條 入選教師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建設期內,應發表高水平論文與著作、或取得高層次成果與獎勵🦂、或形成省級以上教學或科研成果、或進入高層次人才計劃🕵🏻,並在學科領域產生重要影響⚛️。成果發表須標註“第二條”所示內容。
入選教師應重視團隊建設🔔🏋️,帶動一定數量的年輕教師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入選教師須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製度🫷🏻,確保項目資金安全和效益,主動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批準立項後,高校不得更換入選教師🙍🏻♂️。
任務書經審核備案後,若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須經所在三亿同意並報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審核。
第十五條 本計劃實行年度考核🤹🏽。批準立項後第二年為中期考核,第四年結題驗收。
年度考核由高校負責,結果報省教育廳🎁。中期考核、結題驗收由省教育廳組織。
第十六條 本計劃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省教育廳根據檢查考核情況🤽🏽♂️,進行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教育廳減少或暫停撥款、限期整改或撤銷項目✤👩🏽🚀、通報批評並限製新申報立項🧖🏽:
1.不具備按任務書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難以取得預期成果;
2.項目責任人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本研究計劃;
3.項目管理不善、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
4.項目資金使用不規範👴🏽,有違法違紀行為;
5.觀點存在政治錯誤,或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
6.不按要求進行檢查考核📥,或檢查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結題驗收結論為“通過”“不通過”👩🏫。
對“通過”的,發放證書👦🏻,予以表彰;對“不通過”的🥸,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並酌減所在高校相關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6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