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課堂教學秩序,加強課堂教學管理,促進學風建設🚱,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和系(部⛹🏿、中心)負責實施🧓,任課教師具體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院普通全日製本科學生課堂教學的考勤與管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內容
第四條 考勤內容主要包括💓:曠課、遲到、早退👫🏻🧑🦯、請假等四種情況。凡教學計劃中應修讀的課程均實行課堂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均以曠課處理。
第五條 病假、公假、事假
一、學生因病不能上課者,應事先填寫請假申請單🪩,並附有關診斷證明👳🏽♂️,經學生所在系年級輔導員審核批準後,報任課教師登記🧔🏿。
二、學生因事不能上課者,應事先填寫請假申請單↘️🧢,事假須陳述原因,申請單經學生所在系年級輔導員審核批準後,報任課教師登記。
三👩🍳、學生因公假不能上課者,應事先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持相關部門文件和材料🆚😍,經學生所在系批準後,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三章 任課教師職責
第六條 任課教師是課堂教學的組織者,是課堂秩序和教學質量的責任人。
第七條 任課教師必須堅持課堂考勤製度,檢查學生到課情況,若發現到課學生人數較少時,任課教師應及時向學生所在系反映🛡。
第八條 任課教師應適時將考勤結果反饋給輔導員或學生所在系教學秘書⏭🚶♂️➡️,結課後須及時向所在教研室報送考勤記錄表(復印件),以備核查和留存🤛🏽。
第四章 考勤結果的認定
第九條 考勤作為決定學生是否具有參加正常考試資格的依據,學生能否參加正常考試應由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根據考勤結果共同認定🧑🏼。
第十條 學生累計三次遲到或早退,記曠課一次👱🏻♂️;曠課累計8學時及以上者或缺課時數累計達到該門課程計劃學時1/3者,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正常考試和正常補考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因參加學院安排的活動而耽誤的課程,按公假處理,不計入缺課1/3學時範圍,出勤達到課程計劃總學時2/3學時(含公假),且曠課累計不超過8學時👨🏿🚒,允許學生參加正常考試;凡因參加活動影響考試者👼♿️,學生本人可提出緩考申請,由學生所在系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後可進行緩考。
第十二條 公假是指因學生參加學院層級組織安排的活動而需要辦理的請假🙇🏽♂️,公假認定須有參加活動的相關文件和職能部門的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學生因參加學院組織安排的活動而耽誤的課程📳,可采用自學📴、隨讀🙇、輔導等形式完成。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考勤製度自此作廢🫵。解釋權歸教務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