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對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三亿學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對學院原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第一條 學生一般違紀行為認定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一般違紀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考試前提前占座或不服從監考教師調動;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五🏃🏻♀️➡️🔤、在考場或考場周圍喧嘩🎅🏽,幹擾監考教師工作⚇,或者實施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或座位;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九、未經同意互借文具和計算器;
十、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書籍、筆記、資料等物品;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一般違紀行為。
第二條 學生嚴重違紀行為認定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違紀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𓀉、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一般違紀行為產生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學生作弊行為認定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作弊行為👇: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
五、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六、傳🫐、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七、在桌面上或周圍的墻壁上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
八、試卷雷同;
九、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利用通訊設備接收👎🏽🚍、接聽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等)🌐;
十、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
十一、組織作弊👱🏿♀️;
十二、其他與考試有關的作弊行為🧖🏼♂️。
十三、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統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對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一、無故缺考的學生,按照曠考對待🧝🏽♀️,不能參加正常補考🙋🏻♀️。本門課成績註明 “曠考”字樣🪁🥝。
二🐈⬛、認定考試違紀的學生👩🦱,該科目成績按零分記,並視其情節和學生個人態度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一般違紀行為📎👨🏻🌾:給予警告級以上處分。
(二)嚴重違紀行為👎🏼: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作弊行為🚶🏻: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學生🛺,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條 對學生作弊處理辦法
一🧗♂️、凡認定為考試作弊的學生🤦🏼♀️,該科目成績以“0”分記,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登錄成績時應標明“作弊”字樣🩷。
二、對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等國家級考試中嚴重違紀或作弊的學生📹,給予留校查看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若學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考試違規處理程序
一💱🎅🏿、對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監考教師應及時、如實填寫監考記錄表🫦。
二🏄🏿、學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教師或巡考簽字確認,並當場向當事學生告之,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
三、考試結束,考場主考✊🏿、監考將《三亿体育學生考試違規記錄單》及相關證據立即交教務處,教務處根據違規事實及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四、對學生的違規處理決定,學生所在系(部)和學工部備案🏊🏼♀️,並告知學生本人。
五🚣🏼♀️、學生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