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和監督,突出抓早抓小,促進領導幹部正確履職和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學院紀委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履行職責等方面的事項和問題,對各院(系)🎳、部(處)領導班子、成員或有關幹部、教師,以正式談話的方式了解情況🧑🏻🦼➡️👨👩👦、督促整改或警示提醒的一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約談根據內容和性質分為一般約談、提醒約談和誡勉約談。
第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況🤱🏻、傳導壓力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一般約談: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領導指示需要當面傳達的;
(二)重點工作推進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的;
(三)重要問題需要當面了解情況𓀀、征求意見建議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導的;
(五)在監督檢查🤾♂️😌、審計、考核中發現一般性問題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在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作風等方面存在一般性問題需要面談的;
(七)其它需要面談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實🧏🏻、提醒改進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約談:
(一)落實上級和學院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進展不力的;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措施不具體🚣🏼♂️,工作不到位的;
(三)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約談的問題。
第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評教育⏰、改正錯誤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約談: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及其它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貫徹民主集中製不夠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經常𓀆、不認真、不嚴肅的;
(三)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夠堅決🏄🏼,糾正“四風”不力,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單位多次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查糾不力、報告不及時的;
(五)履職缺位🤸🏼🍼、錯位、越位造成不良影響😼,群眾意見較大的🧖🏿♂️;
(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達標的👅🍫;
(七)其它需要告誡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 約談采取個別或集體約談的方式,紀委書記約談各院(系)👵🏻、部(處)主要領導,紀委副書記約談各院(系)、部(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紀委委員約談普通幹部、教師,情況特殊的院紀委書記可直接約談。
第八條 一般約談的組織實施等相關事項由約談人根據情況確定👩🏿🎨👨🦰。提醒約談、誡勉約談在紀委確定的場所進行🥋👱🏽♂️,參加談話人員不得少於2人💁🏽♀️✧,談話須有完整的文字記錄或音像資料。涉及個人問題的談話記錄經被約談人簽字確認後,裝入本人廉政檔案🛍🤸🏿♀️。
第九條 提醒約談、誡勉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院紀檢辦公室根據院領導批示或監督檢查發現以及群眾反映🤱🏽、媒體曝光的問題🏣,提出約談建議,報紀委書記審批🦡;
(二)院紀檢辦公室通知約談人以及被約談人約談時間、地點👷🏿♂️;
(三)約談人按照約談提綱進行談話。主要內容包括:向被約談人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的問題或者需要了解核實的情況和問題;被約談人對有關情況⛹🏽♀️、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約談人提出相關建議和要求;被約談人表明態度。
第十條 對督促整改、警示提醒🧔🏻♂️、誡勉約談的問題🪶,被約談人應當於約談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約談中涉及的個人問題,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被約談人如實說明情況,證據材料充分,證實反映問題失實或問題屬實但已主動糾正的,予以了結🦹♀️;
(二)問題屬實,但情節較輕👨🏽⚖️,不需要黨紀政紀處分的🧺,指出錯誤、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按程序由院紀委立案審查,或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二條 約談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被約談人泄露不應告知的情況🌜,不得包庇🤜🏼、袒護被約談人⭐️🥙。約談人與被約談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被約談人須嚴格按照院紀檢辦公室告知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接受談話。約談時須如實對有關情況做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被約談人拒不服從約談安排或談話中態度不端正,敷衍應付🤽♀️,不說清問題的👳🏻♀️🧝🏽♂️,或追查、打擊報復提供線索或舉報人員的,應根據情節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亿体育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