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學科專業建設,提高教學科研和訓練水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優化師資隊伍結構🤷🏼♂️,加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力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必須在學院學科建設總體規劃的原則下,優先保證省、院級重點學科名牌專業、精品課程和學院新建學科專業的需要💆,同時兼顧競賽和訓練工作🚉。
第二條 學院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政策傾斜,優崗優酬,提供相對優厚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條 引進人才工作必須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全面考核,確保質量🚼💆🏼。
第二章 引進對象
第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包括:
(一)學科帶頭人(指主持過國家級課題或省部級重點課題的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二)近3年主持過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教授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三)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年齡一般不超過45歲;
(四)專業發展急需🫶🏼,具有碩士學位的副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45歲。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上條件者,經考核通過後,方可辦理調動🧝🏻,享受引進人才待遇。
第三章 引進人才的待遇
第六條 學院對引進的人才提供三類住房一套,購房政策待遇與本院教職工相同。
第七條 學科帶頭人
(一) 提供面積15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並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10萬元🚵🏻♀️📷;
(二) 提供科研啟動費10萬元😦;
(三)提供研究室一間;
(四)配偶隨調並根據情況安置工作🤮。
第八條 近3年主持過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教授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教授
(一) 提供面積12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並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6萬元👦;
(二) 提供科研啟動費5萬元;
(三)配偶隨調並根據情況安置工作*️⃣。
第九條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一) 提供面積11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並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5萬元👩🏽🦱;
(二)提供科研啟動費4萬元(含工作2年後,經考核為優秀由省教育廳提供的1萬元配套資金);
(三)配偶隨調並根據情況安置工作。
第十條 專業發展急需🧔🏻,具有碩士學位的副教授
(一) 提供面積9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並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2萬元;
(二) 提供科研啟動費2萬元;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因院內無預留專用住房時,可在院外購買商品房,學院提供一定數額的購房補貼。
第十二條 科研啟動費按學院有關科研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引進的人才報銷單程旅費和搬遷費🥶。引進的人才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連續計算工齡,但不補發攻讀學位期間的工資。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十四條 各教學🥟🥣、科研部門根據本學科建設發展規劃,製訂相應的人才引進計劃🌦,人事處初審後報學院審批。
第十五條 人事處、各用人部門通過校園網🚖、報刊、參加招聘會等多種渠道及時向外界發布引進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六條 用人部門根據應聘者的信息(包括年齡、學歷、職稱👧🏽、獲獎證書🔚🎶、資格等級證書、科研成果和配偶情況等)和學院引進人才的基本要求,對應聘者做出明確的結論性考察意見,同時提供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兩名專家的推薦函報人事處😅。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引進人才辦公室👆🏽,候選人首先應通過引進人才辦公室考察🫄🏿,考察組成員由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相關系(院、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其次還必須參加學院組織的面試答辯。面試答辯形式可分別采用課程試講、學術報告、述職答辯等形式🚟。候選人通過答辯後👩❤️👩,人事處將相關材料匯總後上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外地候選人在面試期間的食宿由學院統一安排😲,並報銷往返火車硬臥旅費👉🏼🤦🏿♂️。
第十八條 人事處負責辦理引進人才的相關手續8️⃣。
第五章 聘約管理
第十九條 學院與引進的人才簽訂協議書🧑🏽🍼,其院內工作服務最低年限為8年🍺。
第二十條 引進的人才在服務最低年限未滿時,如本人要求自費出國留學或調離學院🧗🏼♂️🧑🦲,須退還學院引進時支付的安家費和住房補貼費用🫥,並按協議規定繳納違約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人才引進計劃,學院預留一定數量的專用住房,以保障人才引進工作的順利進行。專用住房由人事處提出分配方案,後勤管理處負責落實🐋,用人部門負責做好安置中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引進人才專項經費,每學年不少於50萬元。本辦法有明確標準的費用項目,由人事處與財務處按標準直接支付,特殊費用的支付按學院有關經費審批程序及權限進行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必須充分認識人才引進工作對學院發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創造性地做好此項工作,為引進的人才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使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上。
第二十四條 學院每年對各教學科研部門人才引進工作進行總結,並納入部門的考核評優🕖。對於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做出重要貢獻的部門和個人🧚🏿♂️🤹🏼♂️,三亿將給予專門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自公布之日起以前的辦法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