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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

瀏覽次數: | 發布時間🌠:2022-04-11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六十三號

《陜西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已於2021年9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防範🦹‍♀️、製止和懲治間諜行為,構築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是指在各級黨委、人民政府領導和國家安全機關協調指導下♜,組織動員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開展防範、製止間諜行為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研究解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部署和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的要求做好轄區內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指導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本省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宣傳教育;

(二)依法製定或者擬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會商🤐、案件移送🧔🏼、聯合執法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協作機製;

(四)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五)依法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和檢測👨‍👦;

(六)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並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七)為有關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專業支持🧚🏽‍♀️,提出安全隱患整改建議;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職責🧑🏼‍🦳。

網信、外事🧏🏽‍♂️、國防科技工業、保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測繪、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製度🧌,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二)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

(三)加強對涉密事項🖖、崗位、人員的管理👏🏻,依法做好辭退📲、離職離崗和退休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四)做好本單位對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以及出入國(境)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歸國(境)訪談工作;

(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涉及間諜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可疑線索🚶🏻‍➡️;

(六)定期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第七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名錄,以書面形式告知重點單位。根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需要,適時調整重點單位名錄。

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相關機構和人員職責;

(二)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和人員的日常安全防範管理,對涉密人員實行上崗前反間諜安全防範審查♋️,與涉密人員簽訂安全防範承諾書📳;

(三)組織涉密、涉外人員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並做好數據信息動態管理🌏;

(四)製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預案,監督檢查落實有關措施🧍‍♂️✌🏽;

(五)定期對涉密😴、涉外人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

(六)按照反間諜技術安全防範標準,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落實有關技術安全防範措施;

(七)定期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製定安全保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第八條 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依法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一)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二)發現間諜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可疑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第九條 涉及國防科研生產、重大裝備製造等傳統安全領域以及金融安全、生物安全👱🏼🏋️‍♀️、數據安全✧👳🏽‍♂️、能源化工🦙、基礎地理信息、稀有礦產資源等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的有關國家機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應當根據新的安全需要加強相應領域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網絡的技術檢查👲🏻、檢測🦹🏼,指導和監督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根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要求,采取處置措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為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在重點要害單位周邊劃定安全控製區域,對安全控製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製、修改涉及安全控製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十二條 禁止民用無人機、熱氣球🤸‍♀️、滑翔傘、動力傘、系留氣球等飛行高度低👹、飛行速度慢🦞、雷達反射面積小的航空器和空飄物在重點單位上空飛行。確需飛行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信息化建設,實現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安全存儲𓀗👨🏻‍🚀、分析研判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定期分析反間諜安全防範形勢🏌🏼‍♀️,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向有關單位提出加強和改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每年11月1日為反間諜法宣傳日。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周🧵,為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提高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活動,製作、刊登💲、播放反間諜安全防範公益廣告、典型案例、宣傳教育節目👨🏻‍🍳,提高公眾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

第十七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單位教育培訓計劃🦹🏻‍♂️🫸🏿,針對涉密人員、駐外人員及其近親屬和新招錄人員、非涉密人員等不同對象💅👷🏽‍♂️,分級分類開展警示教育和安全防範教育,提高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面向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應當包含國家安全和反間諜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納入三亿的相關教育內容,並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三亿應當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第十九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基地建設🗡,發揮教育基地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的宣傳教育功能🩱。

第二十條 公民🤛🏻、組織可以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受理平臺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布的其他方式,舉報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可疑線索。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有重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並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或者報告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對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未履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義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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